6年前,一名62歲的黃姓法學碩士,為了考取台北縣政府研考室副主任一職,竟然在履歷上附加一張支票,上面寫著新台幣20萬,還寫「感恩金」,希望能引起注意被錄用,當時他被依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支票沒有填開票日期,等於是廢紙,而且就算他有行賄意圖,頂多是未遂犯,所以判他無罪。
當公務員搶鐵飯碗,是許多民眾夢寐以求的工作,公家單位每天收到的履歷,更是不計可數,但6年前62歲的黃文潭,為了應徵北縣府研考室副主任,在履歷附上一張20萬元的支票,上面還寫著感恩金、如蒙錄用等字樣。
結果在第一關書面資格審查時,就被以「侮辱縣府清譽」理由淘汰,更因此被依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北縣府研考會專員王秉晟:「公務人員本來就應該做到清廉,看到支票,我想每個人看到附一張支票,當然都會嚇一跳。」
黃文潭宣稱,由於之前應徵公職都不成功,為了引起注意,才會在履歷上附上支票,法官認為,黃文潭因為擁有中興大學碩士文憑,已經符合應徵資格,不需行賄,加上當時開的20萬支票,沒有填上開票日期,等於是廢紙,而且就算黃文潭有行賄意圖,頂多是未遂犯,而此罪不罰未遂犯,所以判他無罪。
王秉晟:「司法都已經判決,那我們還是尊重司法。」
雖然法院最後判無罪,但有法律背景的公務員,做出引人質疑的行為,難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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