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有一名婦人在2016年承租了套房居住,卻在裡頭輕生,屋子變成了凶宅房價因此下跌,房東不滿,向婦人的女兒提告求償,而法院判定婦人的女兒得因此賠償300多萬。
民眾看屋一個比一個還仔細,除了基本採光、方位,大家最在意的恐怕還是凶宅問題。一名婦人在2016年3月時在新竹租了一間套房,沒想到1年多後卻想不開在房內輕生 ,雖然家屬趕緊處理後事,但左鄰右舍已經知道這屋子成了凶宅,租不出就算了,連要賣也得賠本至少400萬元。
這讓胡姓屋主無法接受向法院提告,向婦人女兒求償,法院判決下來,婦人的女兒得為此賠償房東304萬。律師表示,因為認定往生的人她本身自殺就構成一個侵權行為;如果行為是故意,以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害承租人的話,是構成侵權行為。
近2年這類狀況常有爭議,因為不論繼承遺產與否,都可能會再有後續求償問題,即便當時繼承人在親人死後3個月期限內選擇拋棄,合約簽署者的家人也可能會被認定是使用者,還是得付連帶賠償,尤其是因為輕生導致房價受損,法條上針對類似的案例,端看法官認定事件連帶的影響價值,延伸到哪個層面。
然而租屋合約也會成為判決關鍵,若是合約有載明意外狀況,像是輕生影響房價,如果承租人同意簽字,判賠的機會就相對提高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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