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鄭姓男子於2017年4月喝完酒後騎車上路,在茄萣區仁愛路與賜安街口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竟高達1.19毫克,甚至還對警方罵出「國罵」,移送後橋頭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5個月,「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30天,都可易科罰金。
判決內指出,鄭姓男子於2017年4月13日晚間在文南路的餐廳中喝酒,之後騎車上路且沒戴安全帽、行駛狀況也不穩定,遭警方攔下盤查,員警聞到濃濃酒氣候進行酒測,數值竟高達1.19毫克!但鄭姓男子過程中對處理員警罵了「X」,以示被攔查的不滿。
鄭姓男子因為這一罵,被依現行犯逮捕移送,起訴後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因他早有酒駕前科,加上囂張態度、蔑視公權力,因此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侮辱公務員罪則處以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算算總共要付出18萬,酒駕害人又害己,這回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實習編輯/曾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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