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不滿前女友與吳姓男子交往,暗藏2把水果刀找吳男理論,憤而當街持刀朝吳男臉部揮砍。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黃男7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懷疑前女友因吳姓男子而提分手,去年2月14日傍晚預藏2把水果刀,前往吳男位於台北市重慶南路的住處附近守候,見前女友與吳男一同出現,即上前質問分手原因。
黃姓男子情緒激動出手推人,吳姓男子隨即拿起手機報警。黃男趁吳男撥電話之際,取出水果刀朝吳男左側頸部、臉部連續揮砍。
吳男遇襲奮力掙脫,與女友逃離現場,黃男仍持刀緊追,直到車流阻擋才罷手,不久後即遭警察逮捕,吳男緊急送醫治療倖免於難。
黃姓男子否認意圖殺人,辯稱只是拿刀阻止吳姓男子報警,因吳男閃躲才誤傷。但高院認為,吳男左側臉頰、頸部共有4道刀傷,傷勢集中且傷口最深達3公分深,顯然絕非誤傷,而是黃男故意連續攻擊,屬於故意殺人。
高院考量,黃姓男子因感情糾紛與吳姓男子一言不合,即持刀揮砍吳男臉部、頸部要害,犯後又持刀追趕,漠視他人人權與生命尊嚴,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2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今天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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