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聯醫仁愛院區消化外科主治醫師丁金聰5年多前為病患動刀後因「術後疏於照顧」,致病患死亡,家屬提告。台北地院今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丁金聰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周姓病患因疑似原發性肝惡性腫瘤復發,經他院轉介,於民國101年7月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由丁金聰進行門診,診斷後發現周是復發性肝臟惡性腫瘤、肝硬化及B型肝炎帶原者,便安排開刀。周男手術完成後出現出血情況,3天後因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案件的爭議點是,周姓病患手術後並非送往加護病房觀察,而是送往一般病房。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丁金聰主張周姓病患的死因是心因性休克,而非出血性休克;周術後被送至一般病房並無錯誤,經解釋後獲家屬同意,也有充足的監護照顧等語。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參考資料指出,法官根據相關鑑定報告資料認為,周男接受重大手術,丁金聰應注意病患在術後能接受「較高度的監護照顧」,但丁僅將周送回一般病房,且於醫囑單載明,請當班護理人員按一般住院病患的照顧常規處理即可,嚴重偏離醫療常規與合理的臨床裁量。
北院法官認定,丁金聰未對周姓病患於術後接受較高密度的監護照顧,因此延誤周的治療時機,與病患死亡有因果關係,而且病患家屬於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同意將病患送往一般病房,不符合「告知同意法則」。
案件審理期間,丁金聰雖然已賠償周男家屬新台幣260萬元,家屬仍表示欲追究被告刑責,僅同意從輕量刑,而被告對本案真相仍多所避就,不願面對坦承,不過法官審酌丁長期行醫、作育醫界英才,幫助過許多病患,對於社會的貢獻不容許因此案就被完全抹煞,今天判他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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