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小貨車去年底在國道上翻覆,事後駕駛控訴當時是遭到一輛逃逸的大貨車逼車才失事。國道警方追查找到肇事駕駛,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送辦,法院認為警方舉發時已經超過3個月時間,判大貨車司機免罰,對此國道警方認為事故後大貨車肇逃,他們花了1個多月比對才查出司機行蹤,肇事駕駛卻消極拖延才會導致3個月後才到案,認為有故意脫罪之嫌!
國道警察表示小貨車開在國道中線上突然惡意逼車,閃燈之後馬上切中線,被撞的小貨車駕駛所幸沒受傷,但他的妻子左半邊挫傷被緊急送醫治療,而肇事的大貨車駕駛卻已經逃逸無蹤。去年12月6日也因為有人受傷當時國道警方以刑案來偵辦,卻因為被害車主被撞後行車紀錄器斷了沒拍到肇事車牌,警方只能循線找肇事駕駛。
員警找到肇事駕駛,但對他開罰的逼車罰單卻遭法院撤銷,原來12月6日大貨車肇事後因為車牌模糊難以辨識,員警過濾ETC畫面1月17日確認肇事駕駛,第一次書面通知他不到案,15天後第二次書面通知,本來2月17日國道警方能申請「拘票」要求他到案,但肇事駕駛卻來電不斷表明「會去說明」,卻拖到3月12日才去國道七隊,警方確認當時情況後對他開出逼車罰單而他否認惡意逼車,員警再將罰單寄到他家,但這整個過程被法院認定已經超過3個月所以撤銷原處分,等於不用繳6000到2萬4千元的罰緩。
國道七隊交通組長代組長黃昱維表示是採取比較謹慎的作法,確認無誤之後才對他舉發。另外還有其他類似情況,一輛通過ETC的大貨車放大看後方少一顆輪胎,原來它滾到對向車道砸壞一輛轎車,貨車駕駛肇事逃逸,警方利用同心圓揪嫌犯,先推測事故時間調閱當時通過ETC的所有車輛,過濾車種後找出車牌號碼再通知路過車輛是否願意提供行車紀錄器。
國道上靠ETC揪肇逃不像市區道路,還是需要多一點比對時間,要是警力不夠或案件數量龐大,難保不會又出現超過3個月不得舉發、違規罰單遭撤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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