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日前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羅明村的大女兒與民間司改會成員今天赴最高檢聲請非常上訴,盼勿踢皮球,請求檢察總長給機會,還羅明村清白。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指出,已收案,將依法處理;不願具名的最高檢資深檢察官指出,依據相關規定,要提非常上訴,會依請求者提出的判決書類等作判斷,以本案為例,請求者不能去否定定讞判決的事實審(更二審有罪)內容,並審酌有違背法令,才有可能提非常上訴。
羅明村的大女兒告訴中央社記者,父親目前人在海外,很少與家人聯絡,為了父親的案子,之前聲請非常上訴48次,均遭到駁回。
羅明村的大女兒說,日前提出本案在更一審獲判無罪後,檢察官逾期上訴等理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駁回並表示,本案如有逾期上訴屬法令錯誤,應循非常上訴救濟,因此今天來到最高檢,進行第49次的聲請非常上訴,請求檢察總長給機會,還父親清白。
羅明村被控於民國86年擔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時,收受黃姓男子新台幣50萬元賄賂,放任黃男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嫌犯。
羅明村一、二審皆遭判有罪,高院更一審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於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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