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邱姓機車騎士,今年3月底在鳳山頂庄路口停等紅燈,遭2台轎車衝撞,重傷送醫,家屬以為警方採證後移送法辦,但等4個月沒有下文,女兒詢問,得到這樣的答案,「不然等人死了」再辦,警方解釋,因為並非死亡車禍,必須透過提告過失傷害等罪嫌,才會移送地檢署偵辦,但家屬認為警方不夠積極,警方則喊冤說一切依造程序,也有保存證據。
車輛準備左轉,不過前方卻有另一輛車疾駛而來,接著雙方就發生碰撞,當時邱先生騎車就停在路邊等紅燈,沒想到遇到飛來橫禍,家屬除了不滿2輛小客車駕駛不聞不問,更控訴警方態度消極。
這起車禍發生在3月29日,地點在高雄鳳山的鳳頂路跟頂庄路口,遭波及的邱先生傷勢嚴重住院,由於傷者跟另外2名車主開過協調會沒有交集,決定提出告訴,沒想到面對警方卻遇到二次傷害。
邱姓被害人女兒:「今天假如人有死你再來告訴我,等你們要提告了再來找我,地方的警員你就在壓件了,我們要怎麼去追件。」
但警方表示,他們7月2日幫被害人製作完筆錄,約一個星期後,就幫其中一位車主製作筆錄,12天後第二位車主也完成筆錄,接著公文送交偵查隊,整起案件2週左右完成。
高市鳳山分局過埤所所長施福地:「另外一位因為他工作比較忙,跟他們工廠老闆說要調班怎麼樣,所以他比較晚,約2個禮拜才來做筆錄。」
警方否認拖延,對於死亡說也表示雙方溝通有誤解,原來根據車禍處理流程,警方代號A1的死亡車禍,肇事車主當天就必須做完筆錄移送,但A2受傷車禍,必須等交大完成鑑識報告時間約一個半月,接著先由雙方和解協調,如果成功最慢3個月內就能落幕,如果協調不成功,被害人半個月內都能提出告訴,警方通常會在2週到1個月內送交檢方手裡,因此家屬心疼被害人受委屈,加上跟警方溝通出現落差,才會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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