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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凌晨租影帶 遭警留置1小時

記者 杜蘊潔 / 攝影 徐克誠 高雄 報導
發佈時間:2010/02/01 12:0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高雄市一名母親,半夜1點多帶著未成年的女兒到出租店租錄影帶,巡邏員警發現後,母女被帶回派出所留置1小時,雖然母女事後被釋放,影帶出租店卻被警方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了1千元,聽到警方的做法,有民眾大呼是小題大作。

警方巡邏時發現媽媽帶著女兒,深夜留連錄影帶出租店,由於少女未成年,母女兩人竟然被帶回派出所,留置長達1個小時。警方:「少女單獨在一樓逗留觀看,員警要進去勸導她回家,後來店方通知母親從二樓下來,是有徵得母親同意才到派出所。」

被帶回派出所的母女倆,員警在勸導後隨即釋放,不過,出租店可就頭大了,警方事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公共遊樂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對出租店老闆娘開罰1000元,有民眾聽到大呼誇張。

民眾:「小題大作。」記者:「怎麼說?」民眾:「媽媽帶未成年少女,深夜進來,那是媽媽的問題,不是店家問題好不好。」

民眾質疑,難道影帶出租店也算是不良場所,才會不准未成年少女逗留,警方則是解釋,只要是有公開播放電視,就算公共遊樂場所還是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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