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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女胸部算猥褻 超商老闆判1年

攝影 楊育昇 新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1/12/30 12:3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碰觸女子胸部數分鐘,是性騷擾還是猥褻?新北市一家超商老闆,年初時在店內熊抱一名女子,並碰觸胸部好幾分鐘,直到女子的小姪子進店裡找人,超商老闆才願放手,女子提告,一審法官認為男子只涉及性騷擾,判刑4個月,但二審法官認定,男子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猥褻,改判一年徒刑。

在超商門口劃上停車格,把公家地當自家停車場,私自畫線,做起收費生意。吳姓男子鄰居:「有聽說為人不怎麼好。」

吳姓老闆爭議的行為不只如此,今年一月在店裡,大膽熊抱一名女顧客,還強捏對方胸部好幾分鐘,結果被對方一狀告上法院,一審認定他性騷擾,判刑4個月得易科金,不過吳姓老闆卻不認為自己有錯,繼續上訴卻遭駁回。

二審法官以「偷摸」胸部一下算性騷擾,但「抓捏胸部」構成「強制猥褻」以強制猥褻判處他一年徒刑。吳姓男子鄰居:「他是感覺怪怪的,他比較...他是不認識你,卻可以跟你講得很熟。」

聽到男子被判刑,有鄰居高興到放鞭炮,因為吳姓男子行為爭議大,還涉及一起國小女童性侵案,被判刑了4年,目前3審上訴中,而面對這號頭痛人物,鄰居低調的說,希望他不要再出來做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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