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盜領案在押被告安德魯、潘可夫及米海爾等3人,二審法院今年5月判他們4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刑期後,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這起ATM盜領案源於去年7月10日晚間,有民眾目擊第一銀行台北市古亭分行提款機不斷吐鈔,且有2名竊賊疑心虛逃逸;檢警獲報後積極追緝。
一審法院今年1月底依共犯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被告安德魯、潘可夫與米海爾均判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贓款7700多萬元沒收。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5月18日審酌安德魯等3 名被告,在此犯罪集團內是負責贓款處理的關鍵角色,有嚴懲必要,考量他們犯後坦承搬運贓物等情況,判安德魯4年10月併科罰金50萬元、潘可夫4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米海爾4年8月併科罰金40萬元。高院也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檢方、安德魯及米海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檢方主張,三人多次犯罪應予分論併罰,安德魯及米海爾則說,犯行僅成立搬運贓物罪,且量刑過重。
最高法院審酌,高院依據卷內證據及資料,認定三人共犯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均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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