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重安犯下北投女童割喉案,最高法院今天指出,原判決的採證、認事及論罪法條並無違誤,龔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非無治癒而復歸社會的可能,因此駁回上訴,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龔重安被控在民國104年5月於北投區文化國小犯下女童割喉案,歷審法院均判處龔重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對於原判決的採證、認事及論罪法條,經核並無違誤,而龔重安所為的隨機犯罪,極易形成民眾對隨機犯罪的集體恐慌,嚴重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屬、社會治安,罪責重大。
最高法院根據台北榮民總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的鑑定結果,認定龔重安有幻聽覺、妄想等思覺失調症患者的診斷病症,龔患有精神疾病。
新聞稿中談到,龔重安因長期出現幻聽覺、關係妄想等思覺失調症患者的症狀,進而改變其思考、情緒及行為,以致自陷於無法轉圜的情境,萌生本案犯意。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龔重安雖然欠缺病識感而未曾接受治療,但根據專業醫師、教授所述,若能施以適當的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佐以監禁期間矯治,龔尚非毫無治癒而復歸社會的可能。
最高法院審酌原審於量刑時,已斟酌被告不利、有利的量刑因素,在法定範圍內進行量刑,尚無濫用裁量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況,因而予以維持原判決。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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