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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屋自殺成凶宅 父判賠房東196萬

記者 劉德芸 / 攝影 江俊彥 台中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1/12/03 12:4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市一間公寓,因為承租人的女兒在屋內自殺身亡,變成凶宅,房價跌了196萬,房東向承租人要求賠償,雖然承租人表示,女兒到院搶救後才宣告死亡,但法官表示,當事人在屋內已經沒有呼吸心跳,所以房子被認定是凶宅,判承租人要賠房東196萬。

林姓女子和父親,去年租下台中市這棟大樓其中一間公寓,不料今年3月,她在屋內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儘管家屬認為,林姓女子送到醫院後,還搶救1個多小時才宣告不治,但法官認為,她在浴室被發現時,已經判定心肺功能停止。

房仲業者黃建勳:「如果在屋內就沒有呼吸心跳,基本上就是凶宅了,它(凶宅)對於房價的影響,可能將近3成多。」

房仲業者表示,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就稱為凶宅,買賣時必須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內誠實告知,房東表示經過鑑定,房子原本價值634萬,但林姓女子自殺後,只值437萬,跌了196萬,房東要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代理庭長許旭聖:「租賃契約的訂定人,他要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法官認定,兇宅會影響價格和民眾購買意願,導致房價折損,女子的父親是承租人,對房屋有保管責任,卻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判賠196萬,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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