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隨機攻擊3名無辜民眾,為何警察沒有依強制罪,將男子現場帶回處理?律師解釋,關鍵在於嫌犯的行為,沒有「拉住別人」,或是「限制別人行動」,也就是說並不構成強制罪的「強暴、脅迫」部分;再加上被害人案發當下沒有提告傷害罪,間接影響了警察偵辦速度。因此也建議民眾如果碰上隨機攻擊事件,除了儘快蒐證自保,也要立刻提告傷害罪,盡早到警局完成筆錄,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才能進一步討論賠償問題。
半路攔人,男子突然抓狂!接著又傷害另一名被害人,連續攻擊3名被害人根本難以防備。還原來看,嫌犯8日當天中午先到大湖公園,之後閒晃6小時,在晚間7點23分隨機攻擊第一名路人,8點05分第二人逃進美術館,10分鐘後嫌犯傷害第3人咬女老師,但被害人通通等到11日才提告傷害。
但為何現場警察不能用強制罪,將他直接送辦?因為嫌犯尾隨毆人、毆打無辜民眾,沒有「拉人」或「限制他人行動」,所以並非「強制罪」。
律師廖儀婷:「這些被害人還是可以自由離開,或是看到這個人,(被害人)可以躲避的動作,所以不構成強制罪問題。」
打了除了找警察到場處理,被害人可以立刻提告傷害,前往警局「完成筆錄」,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看雙方是要和解,還是從刑事罪嫌,附帶民事求償。
要構成強制罪,就像民眾遇到行車糾紛,遭「恐嚇下車」或「不能離開現場」等於被限制行動;或是這樣,男女爭吵,手機被搶或出手阻擋對方離開有強暴、脅迫行為,逼迫別人行使他不一定要做的事情,才算是強制罪。
律師也解釋,往往傷害案件會有重疊到強制罪構成要件,建議民眾一定要記得蒐證自保,釐清嫌犯行為屬於哪一項罪名,盡快向警察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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