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子出租可不要以為除了收租金之外,什麼責任都沒有,2年前苗栗有場火警,當時房客的太太和外甥來不及逃生,命喪火窟。之後調查報告出爐,發現是電線太過老舊才會造成短路;如今高等法院判決,以過失致死罪判處房東1年2個月的刑期,因為他明知屋齡將近40年,卻始終沒有更換電線,罔顧安全,應負過失責任。
這是發生在前年的一場火警,整棟建物遭火舌吞噬,灑水滅火卻因為還沒斷電,火花不斷爆開,消防人員冒著觸電危險搶救,只因為當時裡頭的曹姓住客逃出來了,但他的太太和外甥不見蹤影。
曹姓住客(2015.1.27):「(都下來了嗎)還沒,就我下來了,還有2個,我(外甥)叫我下來呀。」
火警發生在2015年1月27號苗栗博愛街,曹先生和太太租下這處鐵皮木造房子和外甥同住,卻不料遇上大火,最後人找著了只是太晚了,曹太太和外甥不幸命喪火窟。
當時鑑識報告查出應該就是電線老舊惹禍,而時間經過2年台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竟是房東遭到判刑。判決書上寫著,建物屋齡已經將近40年,房東始終出租他人使用,電源線卻始終沒更換,而老舊電線會導致短路失火的危險是常識,更何況屋主還有大學學歷。
應注意卻疏忽自應負過失之責,法官認為被告一味出租他人賺收租金,卻為了節省修繕,數十年來從不更新室內配電線路,之後又否認過失,並且拒絕和死者家屬和解,所以判刑1年2個月,罪名就是過失致死。
別以為把房子租出去就不干自己的事,倘若沒把房客安全放在眼裡,這個刑法判決該是所有房東的前車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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