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多次以電蚊拍電擊、腳踹等體罰2名未滿14歲女兒。高雄高分院審結,依成年人對少年傷害罪判處1年8個月,其中8個月入監服刑,1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民國103年7月間,黃男在高雄市住處因不滿小女兒期末考成績未達要求,並有謊報情形,竟基於對少年傷害的犯意,持電蚊拍通電後電擊,並以腳踹踢頭部,造成小女兒流鼻血。
另於103年7月間,黃男因於瀏覽網站發現小女兒和大女兒先前跆拳道的對手在國際比賽獲得冠軍,憤而叫醒兩個女兒要求交互蹲跳至指定高度,但因未達標準,又持電蚊拍先後電擊兩個女兒右手,並持皮帶抽打小女兒臀部等處。
判決書說,103年8月間,黃男又因不滿兩個女兒在一家量販店用餐時未接聽電話,要求跑步去安親班再回來,並於抵達住處後再持電蚊拍先後電擊兩個女兒左手背;兩個女兒後來因未掀起馬桶蓋,以及當晚未開餐桌燈也被電擊。
全案經兩女母親獲知後報警送辦,高雄地方法院判處黃男共5罪,其中4罪併執行1年,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6萬元;另一罪判處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黃男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為一審量刑妥適,判上訴駁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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