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遲繳稅款,會被按遲繳多少天加徵滯納金,而且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還要算利息,有民眾認為這樣算不合理,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今(24)日做出746號解釋,遲繳稅款按天數加徵滯納金合法,但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違憲,相關法律自解釋文公布日起失效。
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 合理合法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眾江林夏桑等6人,因遲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被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部分還依遲繳天數加算利息,他們認為不合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呂太郎表示,依目前的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還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

滯納金也要算利息 不合理違憲
呂太郎指出,對於爭議案中,補徵的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限之後才開始繳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大法官認為,稅捐稽徵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此一規定,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沒有牴觸,合乎憲法。
大法官認為,對於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合法。但就滯納金部分也要算利息,這項規定不合理,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應自第746號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