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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撞癱行人 稱「反正也沒撞過人」加重改判2年5月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12/09 13:46
最後更新時間:2016/12/09 13:46
在行人穿越道撞傷行人,依刑法規定會加重責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在行人穿越道撞傷行人,依刑法規定會加重責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基隆市19歲鄭羽龍,去年無照開車撞傷簡姓男子後逃逸,判2年徒刑,但被高等和最高法院依在行人穿越道撞傷行人,可加重刑責的規定,加重改判2年5月徒刑,確定。
 
無照駕駛上路 撞人不知如何處理

 
 
判決書指出,鄭羽龍去年12月中旬無照開車,行經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口,撞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66歲簡姓男子,未下車查看,肇事逃逸。簡經送醫急救,雖救回一命,但依賴呼吸器,頸椎及脊髓受損,四肢癱瘓。
 
警方依車禍現場掉落的車牌及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鄭羽龍。警方詢問鄭為何撞到人未下車處理?鄭表示,簡過馬路突然快速靠近,待他發現時煞車已經不及,「反正也沒撞過人」不知道怎麼處理,且因無駕照,不敢下車查看。
 
頸椎脊髓受傷癱瘓 終身行動不變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重傷害、肇事逃逸合併判處鄭羽龍2年徒刑。簡認為判太輕,委託檢察官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一審沒有依規定加重刑責。而且鄭羽龍撞傷
簡姓男子,致簡四肢癱瘓,終身行動不便,但鄭迄今未賠償的簡損失,或取得未和解。
 
高等法院因此撤銷一審的2年徒刑,加重改判為2年5月。鄭羽龍上訴後,今(9)日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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