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鶯拉客拉到警察帶回出租套房,警方除了法辦拉客流鶯連房東也一起吃上妨害風化官司,結果法院判房東無罪,因為警方無法證明房東知道流鶯租套房當性交易場所。
流鶯拉客拉到警官 連累房東被法辦
2014年10月8晚上10時,北市萬華警分局桂林路派出所簡姓警官走在路上,被郭姓流鶯攔住拉生意,性交易一次一千元。簡不動聲色隨郭女回出租套房,房東林姓女子恰好送一名男子外出,看見簡姓警官,馬上跑回房間上鎖拒不開門。
警官呼叫警力支援,破門而入,認定林女是房東也是流鶯,剛好另一名曾姓流鶯也帶男客回房,郭、林和曾女三名流鶯一併被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認為,林女將房屋隔成9間套房出租,除了她自住一間,還將其中兩間套房租給曾女、郭女做為性交易套房,多加一條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的容留姦淫營利罪嫌。檢方偵辦後將林女提起公訴。
▼流鶯不識泰山,拉客拉到警官。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房東:不知套房當砲房 獲判無罪
林姓女房東否認出租套房給曾女和郭女當做性交易套房。她說,出租套房是為了收租金,曾和郭女按時交租金,她無權過問兩人的私事。曾女和郭女也作證,沒有告訴林女他們是性工作者。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的容留姦淫營利罪,是指從收留或媒介女子與他人性交易,並從性交易分到錢,但林女是出租套房收租金,不是從曾女或郭女的性交易獲利,不構成容留姦淫營利罪。
其次,警方無法證明,林女媒介郭女或曾女性交易,或從曾女和郭女的性交易中抽頭獲利,檢警不能僅從查獲曾女和郭女拉客就推論林女知道兩女是流鶯,承租套房做為性交易場所,判林女無罪。檢警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也認為檢警證據不足,駁回上訴,檢警敗訴,林女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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