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男子花1500萬元買「一店九套」,想在一樓開店,樓上套房出租,簽約後才發現金店面只能停車,不能開店,怒告建商求償。一審敗訴,二審法院則認定廣告不實,逆轉改判建商賠償400萬元。
屋主怒:廣告「金店面+9套房」 1樓變車庫
余姓屋主指出,他在103年4月與建商簽約,購買在新竹縣湖口鄉的一棟四樓透天厝,購屋款約1500萬元。因為售屋廣告標榜「金店面+9套房」或「1店9套」。
售屋人員告訴他,交屋後一樓當店面,樓上套房出租給附近私立科技大學學生當包租公,每月賺現金,將來房地產增值空間大。他付9期購屋款共326萬餘元,才發現該社區用途是「農村住宅」一樓是車庫,不能開店,美夢落空,要求建商解除契約還錢遭拒,提出告訴。
建商辯:只要辦理商業登就可開店 沒欺騙
建商辯稱,「金店面+9套房」的廣告,是在強調透天厝將來的商業用途和價值,只要交屋後做商業登記就能開店,並沒有欺騙屋主。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余敗訴。余不服氣,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建商坦承該透天厝在104年9月蓋好後,取得的使用執照1樓是「住宅,停車空間」。
法院函詢新竹縣政府該批住宅使用目地,縣府回覆該社區屬於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區,只能做農村住宅,不能開店營業,1樓只能當住宅或車庫。法院因此認定,建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逆轉改判建商須歸還繳購屋款326萬元,加違約金74萬餘元,共400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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