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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搭電梯墜落摔癱獲賠911萬 官司打12年還沒結束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9/01 21:01
最後更新時間:2016/09/01 21:26
孟女遭猛摔致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的X光照片。圖/TVBS
孟女遭猛摔致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的X光照片。圖/TVBS

孟姓婦女12 年前搭新北市林口農會的電梯意外墜落,摔成重傷,下肢癱瘓行動不便,台灣高法院判決電梯維修公司要賠孟女911萬元。因為本案仍可上訴,全案尚未定讞,孟女要拿到賠償金還有得等。
 
孟姓婦人(52歲)在2004年3月23日到林口農會購物,順便接在同棟大樓4樓上家政課的母親回家。她搭電梯上樓時,電梯的柱塞上部槽輪底座突然斷裂,電梯瞬間從二、三樓墜落。

 
 
腰椎骨折傷到下肢神經

孟女遭猛摔致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脫臼併脊髓神經受損,左腳踝也骨折脫臼,雙腳至今仍是半癱瘓狀態,行動緩慢。她開庭時哭訴,案發時她40歲,從此人生變調,她變得自卑憂鬰,不想和丈夫、子女出門,丈夫、孩子也因她病痛受折磨,因此向林口農會及保養電梯的元太機電公司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911萬餘元。
 
都說已盡責任沒有過失
 

林口農會反駁,該農會大樓的電梯是找合格廠商設置,經政府單位檢查合格,電梯未超過使用年限,定期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修,農會已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沒有過失,就算有過失也不應負百分之百的過失責任。
 
元太機電司辯稱,當初製造電梯時結構設計不良,電焊強度不足,是製造電梯的公司有過失責任。且電梯斷裂處「柱塞上部槽輪底座」不在維修保養範圍內,該公司沒有過失。

消保法規定保障顧客安全
 
官司纏訟12年,一審法院判孟女敗訴,高等法院及更一審都認為,本案電梯裂處雖不在保養維修範圍,但元太機電公司未注意電梯墜落時的煞車保養,和林口農會都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負過失賠償責任,判決兩者共同賠償911 萬餘元。孟女再上訴。
 
高院更二審則認為,元太機電要負較大的責任,在今年8月中旬判決與林口農會共同應賠償孟女911萬元。但在911萬元的賠償金中,法官認為林口農會已盡到管理責任,不能苛責它負完全責任,減為負擔60%過失責任,賠償金降為547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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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祶墜落#林口農會#電梯#摔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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