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大樹區張姓婦女酒後騎機車摔進水溝遭40多公分高的溝水淤泥 溺死,家屬提國賠訴訟。最高法院認定,該路段水溝應加蓋卻沒有加蓋,交通部有疏失應負一半肇事責任,判決國賠175萬餘元,定讞。
2013年12月29日下午5時許,張婦被人發現仰躺,頭浸在深約40公分的溝水淤泥,機車壓在身上死亡。檢方相驗遺體,張婦第一節頸椎骨折,血液、尿液驗出超過0.25的酒精濃度,顯示她酒後騎車。
一審:公路局無疏失,免賠
張婦的3名子女和張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張婦疑因事發路段柏油路面跟排水溝有5公分落差,水溝沒有設護欄或加蓋,致張婦停等紅燈時重心不穩掉進水溝溺死,要求第三區養工處賠償殯葬費、精神慰撫金共428萬餘元。
第三區養工處反駁,該路段不符合交通部路側設護欄或水溝加蓋的規定,重點是張婦酒後騎機車,衝進排水溝,違法在先,才是溺斃主因,該處沒有疏失。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去看現場,水溝離路面邊線還有1.5公尺,認為張婦不可能因為停等紅燈掉進水溝,判決第三養工處免賠。
二審:水溝應加蓋卻未加溝有疏失
張婦家屬上訴,改稱張婦可能為了閃避對向來車,騎車失控掉進排水溝。第三區養工處仍反駁,就算水溝設有路側護欄,張婦酒後騎車衝 撞護欄,也可能因衝力導致身體翻越護欄摔進水溝,不能怪罪該處。
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則認為,案發路段前後彎道都設有路側護欄,該路段速限60公里,排水溝寬1公尺、深1.6公尺,如果機車在高速行駛時摔車,機車和人會因慣性作用往前衝掉進水溝,該路段水溝應加蓋。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據此認定,該路段水溝應加蓋卻未加蓋,第三區養工處有疏失,但張婦酒後騎車也有疏失,因此雙方各負一半過失責任,改判第三區養工處國賠張婦家屬共175萬餘元。養工處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養工處敗訴,維持國賠175萬餘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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