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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妻不適合我這壞先生」 台商劈腿要離婚被法官打臉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8/14 17:2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8/14 17:28
花心丈夫要求太太允許他腳踏兩條船,被太太拒絕。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花心丈夫要求太太允許他腳踏兩條船,被太太拒絕。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陳姓台商在大陸有小三,要求與妻離婚。陳妻怒斥他去大陸劈腿養小三,放她在台灣含辛茹苦帶小孩15年,提數封信為證,法官看信發現一段關鍵對話,判決不准離婚。
 
陳姓台商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指出,1991年他和太太結婚生育三個小孩,他經營一家資訊公司,太太在郵局上班。婚後,太太常藉口上班忙碌不喜歡做家事,與他的父母頻生口角。

 
 
陳指出,2000年起他的公司業務逐漸轉到大陸,他和太太常為了去大陸經商吵架,致其父親憂心生病,他想離婚但太太不同意,兩人就此分居。他在大陸經商迄今15年,太太常誣指他外遇,為此吵架致婚姻破裂無法維繫,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妻駁:為他舉債帶小孩15年,真心換絕情
 
陳妻反對離婚指出,陳去大陸經商後,三個子女的教養、接送由她一肩扛起,陸續解除定存單,向親友借錢匯到大陸讓陳經商,致其公公擔心公司周轉不靈引起心肌梗塞,與兩人吵架無關。
 
 
她說,2001年、2003年陳在大陸有婚外情,兩度寄離婚協議書要她簽字,她婆婆因此打陳耳光,教訓他不能拋家棄子,在大陸逍遙。她提出在台灣為丈夫籌措資金,匯款到大陸的信件副本,以及陳從大陸寄回要她離婚的信。陳在信中說,「爸媽及三義的仙姑都要我腳踏兩條船,求一個圓滿。」但她不答應。
 
▼丈夫在信中承認自己有外遇。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法官:夫外遇在先,違反自己清白法理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檢視陳妻在2001年至2002年寫給陳的信,紀錄她幫陳籌措資金,解除多筆定存單轉匯大陸,並有匯款單為證;信中她提到「從嫁給你以後,或許是我心軟……只要我可以負擔,會幫你舉債…」,「希望你能回台灣共同經營我們的家庭,兩地分離很痛苦。」認定陳妻說的是實話。
 
法院再看陳在2002年寫給陳妻的信,「妳的確是好女人,可是你這個好太太不適合我這個壞先生。」,「任何人娶妳都是他的福氣,如果他沒有一個花的心…」,「我在大陸認識一個女子,給我支持,我不排除娶她」,「在大陸做事,就算沒有現在的她,一定會有另一個她出現,這是妳無法幫我的…」法官據此關鍵對話認定陳有外遇,違反婚姻忠誠。
 
法院指出,陳在大陸有婚外情,對婚姻破裂要負較重的責任,卻反過來要求離婚,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法理。如果法院判准離婚等於承認破壞婚姻的人可以恣意離婚,對忠實的配偶不公平,因此判決陳敗訴,不准離婚。陳不服氣,上訴高等法院,日前再被高院打臉,以相同理由判決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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