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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風波/檢:立委栽罪名 部長砍檢察官會失民心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6/20 09:5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周五(17日)給全體檢察官的公開信,強調「辦案團隊中不容有害群之馬」,要求檢察官積極偵辦五大類案件,要有一旦起訴,即應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定罪的能力。形同警告檢察官不要浮濫起訴,後續效應持續發燒,有檢察官回嗆工作太重;或提警告立委亂栽罪名,部長回頭砍檢察官會失民心;也PO文指法官輕易讓有罪被告交保,致被告潛逃才是問題。

部長:不要浮濫起訴

法務部長邱太三,在17日晚間發給每位檢察官一封公開信,要求檢察官潔身自愛,「辦案團隊中不容有害群之馬」,積極偵辦食安、環保、公司掏空、官商勾結與毒品五類案件。他說,不論制度怎麼改,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具備一旦起訴,即應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定罪能力的檢察官。

公開信發出後,在檢察體系熱議。《聯合報》在18日報導,一名北部檢察官回應:「部長,您落伍了。」他說,檢察體系真正問題是需面對一大堆管考制度,譬如查案要注意贓物有無沒收、三個月要進行一次案件否則扣分;高檢署一年一度有業務檢查,分案多「工作負荷太重」。

檢察官:首長寵臣升官無關辦案

《聯合報》報導指出,中部一名檢察官說,檢察官犯錯要罰,辦漂亮的案子不見得被獎勵,與升遷有關的模範公務員永遠是推舉「首長寵臣」,那麼誰會努力做事?

一名資深檢察官則警告,「利(立)委亂栽罪名,主帥(部長)回頭砍檢察官,會失人心啊!」。

據了解,立委亂栽罪名是指,上周五(17日)民進黨立委顧立雄在立法院總質詢指出,有部分檢察官在被告一審判決無罪後,在沒有理由、新事證及新論述的情況下繼續上訴,儘管最後獲判無罪,但目前的制度對檢察官胡亂上訴沒有辦法。行政院長林全答詢,「我覺得這是缺乏同理心」,這是制度上非常不好的狀態。「檢察官如果起訴,判決無罪後卻沒有任何責任。」他了解這是不對的。

檢察官:法官輕判輕縱被告才是重點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昨(19日)天在檢察官論壇PO文指出,部分法官常以最有利被告的角度判斷事實、解釋法律,而不是從合理的角度判斷、解釋,結果過度輕縱作姦犯科者,導致社會治安向下沈淪。

吳巡龍認為,首應檢討的可能不是檢察官出擊是否浮濫,而是法官通常以人權保護者自居,是否過度忽略法院伸張司法正義的功能;讓一審判決有罪被告交保,最後三審定讞時被告逃亡,又怪到檢察官頭上,這可能更是台灣司法的通病。


檢察官吳巡龍在檢察官論壇的文章,如下:

部長您好:

非常感謝部長語重心長的訓勉,部長曾擔任檢察官多年,對檢察體系應興應革的事項想必瞭如指掌。但職恐怕部長所見或未中重點,不得不誠實進一言。

部長一再提到檢察官出手要精準,部長應該是認為檢察官起訴過於浮濫。我認為此點批評永遠是對的,因為最認真的檢察官、最得意的案件,也不可能百分之百沒有缺點,以法官裁判態度作事後檢查,一定多少會找到起訴案件偵查中尚可改進之處。

實際上,我國檢察官起訴定罪率明明達95%以上,比先進國家並不遜色,日本及中國大陸過高定罪率反而突顯裁判空洞化的問題。且無罪判決有諸多因素,未必檢察官起訴有誤,職認為目前部分法官常以最有利被告的角度判斷事實、解釋法律,而不是從合理的角度判斷、解釋,結果過度輕縱作姦犯科者,導致社會治安向下沈淪,這可能更是台灣司法的通病。我國檢察官卻普遍先被承辦法官指未盡舉證責任,再被有力被告及媒體譏為濫訴,不一定公平。

我以羈押為例說明。我國檢察官常被誣聲押浮濫、押人取供。其實自2010年至2014年間,檢察機關每年向法院聲請羈押之被告人數,僅占新收偵查被告人數之1.4%~2.1%,經法院核准羈押之核准率則為79.5%~83.5%。比較日本同時期之統計,該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被告人數,為新收被告數之7.1%,法院核准羈押之比率更高達99.2%,是日本被告羈押率為我國4倍以上。

美國高達43%人犯於羈押審查庭後被羈押,被告羈押率約為台灣20倍以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於1894年即在McKane v. Durston案指出,有罪判決之被告在上訴中,並無憲法上交保之權利。

美國之聯邦羈押法也明文規定有罪判決之被告在上訴中,應以收押為原則,需有明確證據顯示無逃亡之虞且對社會不構成危險等原因才例外釋放。所以法院一旦宣判被告有罪,對於交保在外的被告,都當庭羈押,很少有不到案執行的情形。

我國檢察官負聲請羈押之全部舉證責任,這其實並非當然之理,美國之羈押制度,有很多類型案件之被告對不應羈押負舉證與說服責任,且不服羈押准否之裁定提出抗告時,由上級法院自為裁定。

以上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羈押實務之特色是羈押率非常低,檢察機關及法院對羈押一事已嚴格遵守法定要件,不但少有浮濫情形,反倒是有很多應押未押,導致案情無法向上發展或要犯棄保潛逃的事例,造成社會對司法之不信任甚至鄙視。

因此我國首應檢討的可能不是檢察官出擊是否浮濫;無寧是我國法官通常以人權保護者自居,是否過度忽略法院伸張司法正義的功能。身為檢察官,我認為盡力蒐證後,只要合理並有根據,就該為司法正義據理力爭,等待最後裁判。當然,天下事有諸多因果,不能盡如人意,若最後我輸,我認命,最少我已經盡力。當然,若失敗原因是因檢察官未盡合理蒐證責任,我也認為應予檢察官適當處罰。

法官福利、安全、地位確實都優於檢察官,雜事較少。實際辦案的人也知道,到底積極蒐集證據摘奸發伏比較難,還是看別人蒐集的證據判斷有罪、無罪及量刑比較難?但一個人的價值,在於「貢獻多少」,而不是「得到多少」。法官多文書工作,過於被動,造成部分法官與社會脫節。檢察官工作充滿挑戰,可指揮司法警察積極多作有益社會之事,只要有心,檢察官工作會把我們訓練成勇敢的戰士。

我並不擔心檢察官會喪失司法屬性,我認為台灣社會已深刻瞭解檢察權非常關鍵,不可能修法使檢察官成為完全上命下從的行政人員。

我也不擔心檢察官權力減小,檢察官群體如同其他團體,各種人都有,不管什麼權力責任交給檢察官,總是有檢察官會認真恰當地行使,有的檢察官濫用,有的檢察官軟趴趴的無所作為。

政府人民把權力責任收回,有的檢察官高興責任減輕,有的悲歎,悲歎者不一定就是認真行使職權的人,認真的人也常常被攻擊。這十多年來檢方雖然丟掉許多強制處分權,但也增加起訴裁量權(緩起訴處分)。人生百態,我個人對檢察官權力消長無悲無喜,順其自然。

以上發言,與部長重點不同,但為司法好的目標相同。深盼部長代表檢察系統發言時,能無畏輿論,扭轉視聽,還檢察官公道。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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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檢察官#證據#法官#輕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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