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區王姓男子因故毆打姑姑,阿嬤認為王忤逆不孝欲收回借名登記在王名下的房屋,但王與母親提出匯款單證明當年是向伯父買房屋,非阿嬤贈與或借名義登記。對於祖孫爭產,一、二審法院都判阿嬤敗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與母親、阿嬤、姑姑同住,102年2月王因故與姑姑吵架動手毆打姑姑,阿嬤很生氣,王與王母因此搬離住家,阿嬤要求王歸還房屋遭拒,控告王請求歸還借名登記在王名下的房屋。
阿嬤主張,75年間她出錢購位於內湖6樓的公寓,借名登記在長子名下。93年長子經商失敗負債,為免債權人追債,與長子簽訂返還房屋協議書,將房屋改登記在次子名下。101年次子去世由孫子繼承,所以這個6樓公寓是借名登記在孫子名下,101年登記時,為防孫子擅自買掉房屋,還辦理「預告登記」,即孫子要賣房屋必須先讓她知道。
媳婦提匯款單證購屋
王與王母則反駁,93年間伯父經商負債需要現金周轉,將房屋賣給他們,王母說,她和丈大為了籌錢買房,她向娘家兄弟姊妹借錢,並提出93年3月間分三次匯款100萬元、200萬元與200萬元共500 萬元給伯父,證明是向伯父購買房屋,不是阿嬤借名登記。
法院檢視阿嬤與長子簽訂的返還房屋協議書,內容沒有提出該房屋是阿嬤出資購屋,借名登記在長子名下,阿嬤也無法證明房屋是她買的;反而是孫子與二媳婦提出101年購屋匯款單、二媳婦向娘家兄弟借錢、還錢的匯款明細,證明房屋是買來的,不是阿嬤借名登記或贈與。高等法院於5月下旬判決阿嬤敗訴。
圖/示意圖,非當事人房屋。/TVBS
Blueseeds天然初萃精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