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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羈押庭犯嫌有權知道被羈押的理由和證據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4/29 14:5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犯罪疑嫌人,在羈押庭不能閱卷、不知道被羈押證據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中午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指出,羈押庭的犯嫌有權知道被羈押的理由和證據,得知的方式不一定透過閱卷,要求一年內修改刑事訴訟法第33條,訂出如何讓被告得知羈押理由和證據的方法。

律師、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102年間涉嫌在台北雙子星開發案中向建商索賄,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台北地院開羈押庭時,賴女的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偵查不公開」、「審判中得檢閱卷宗證物」不含偵查中的羈押庭規定,駁回賴素如聲請並裁定羈押賴女。

賴女與律師李宜光聲請釋憲,認為刑訴法33條違憲。大法官會議因此在今年3月3日召開憲法法庭審理,經賴女、法務部和司法院三方辯論後,大法官今天做出解,重點有三。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首先,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偵查不公開」,以及律師只能在「審判中」閱卷,羈押庭不能閱卷的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權的要求,一年內要修法,如果逾一年還沒有完成修法,法官要遵照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辦理。

大法官解釋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為了讓檢察官有效偵查犯罪,也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所以,在尚屬偵查階段的羈押庭中犯罪嫌疑人和律師有權知道被羈押理由是正當的法律程序,不能以偵查不公開原則妨礙正當法律程序。

其次,林錦芳表示,在羈押庭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知道被羈押的理由和證據,得知的方式不一定透過閱卷、抄錄或攝影。如何讓犯嫌得知被羈押理由和證據,須透過修法明訂,但有例外規定,如果法官認為犯嫌有滅證、偽造、勾串共犯或證人等會危害繼續偵查的情形,可以不讓犯嫌知道被羈押理由。

第三個重點是,大法官建議,修法時應將羈押庭要不要規定強制辯護(即強制要有律師在場)納入考量,因為偵查中羈押嫌疑犯,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處分,必須慎重。

圖/劉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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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議員#台北地院#司法院#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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