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駕駛提行政訴訟抗罰,大部分被判決敗訴,也有告贏罰單被撤銷的案件例。李姓駕駛第一次被查獲違法,公路總局隔了2個月才開罰單並吊扣牌照,這期間李又被查獲第二次違法載客,獲法院以「一事不二罰」原則,撤銷罰單。
李姓Uber駕駛提出訴訟表示,他在103年12月 21日在中山區載客被監理站查獲,但直到104年2月17日他才接到罰5萬元及吊扣牌照2個月處分書,在此期間的104年2月 6日他又因載客狓查獲,同年3月23日才接到罰5萬元及吊扣牌照3個月的處分書,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他主張後面的104年3月23日罰單無效。
公路總局反駁,李在103年12月 21日、104年2月 6日各一次違法載客,是兩個行為,監理站各別開出罰單,沒有一個行為二次處罰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第一次違章行為被查獲,於接獲處分書(罰單)以前,如果還有第二次違章行為,法律視為同一行為「應不得再為處罰」,否則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判決書指出,李第二次違法載客時尚未接到第一次違法載客的罰單,依一事不二罰原則,第二次違法不能處罰,今年2月判決李勝訴,撤銷公路總局的第二次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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