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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四名駕駛遭重罰5萬,吊扣牌照2月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3/16 16:0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宇博公司經營的(Uber)叫車載客服務是否違法,仍在行政法院訴訟,公路總局持續對兼差的Uber駕駛以沒有營業小客車執照,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祭出重罰,其中被罰5萬元及吊扣牌照2個月的4名駕駛提行政訴訟抗罰,日前都被判敗訴。

Uber利用APP軟體叫車服務,被交通部公路總局認定駕駛沒有營業小客車執照,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不斷對兼駕駛開出罰單。Uber則不斷提出行政訴訟抗罰。之前法院判決撤銷部分罰單,原因是認為罰單沒有載明違規地點,罰單內容不完備,不是認為Uber合法。

部分駕駛則個別提出訴訟,其中2名蕭姓、楊姓和李姓4名Uber駕駛分別在103年12月至104年2月間,分別被公路總局監理站開罰5萬元及吊扣牌照2個月。

他們主張,Uber是資訊公司不是汽車運輸業者,他們分別是電梯公司、貿易公司職員,偶爾兼差載客,不符經營汽車運輸業「反覆實施同種類汽車運輸行為」規定;他們是自然人,不是事業體,也不構成「運輸業」的要件。

蕭姓等4名男子表示,Uber APP軟體是聯結駕駛與乘客的軟體,讓他們可以在業餘時間且車上有空位時,「偶爾」提供需要搭車者的共乘服務,會員以加入Uber會員所累積的點數支付費用,他們沒有以此為業,領取現金報酬,沒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不應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Uber乘客加入會員時會提供信用卡扣款資料,所以抵達目的地時就會扣款。乘客可以從手機的網路平台截錄並列印出行車路線圖及付費收據,用信用卡付款等同付現金,屬於營業行為。

其次,從Uber招募司機的網頁廣告「自已當老闆,並且自安排服務間以取車資」、「將車變成賺錢工具,Uber讓您輕鬆賺到錢」,「不需要辦公室,自己就是老闆」等,認定自用小客車加入Uber App平台目的就是賺錢,屬於反覆實施的營業行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路總局處分合法,判決蕭姓四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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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吊扣牌照#Uber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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