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案,遭控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一審判刑1年8個月,緩刑5年,但二審開庭期間,張通榮只認錯、不認罪,否認教唆縱放人犯,法官認為,張通榮不知反省,卸責推託、操弄權勢,撤銷緩刑,維持1年8個月有期徒刑。而原本下午張通榮要召開記者會出面說明,卻又臨時取消,改推行政處長出來代打,表示自己只是單純想維持警民關係而已。
二審宣判缺席,基隆市長張通榮不認罪的態度,影響官司判決,前年他幫廖姓婦人到警察局關說酒駕案,基隆地方法院判張通榮1年8個月,緩刑5年,必須支付公庫200萬,以及服勞役200小時。
一審法官認為,張通榮關說案,經媒體報導曝光後,已經有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但是二審法官卻認為,張通榮將市長權柄,做為個人操弄權勢的工具,不知反省,卸責不認罪,撤銷緩刑,判刑1年8個月。
基隆市政府行政處長:「市長的動機非常單純,就是避免這個警民的衝突,維持良好的警民關係。」
原本要出面親自說明的張通榮,卻只叫了行政處長代打,說是單純為了維持警民關係,只是這樣的說法,和法官認定不同。高院行政庭長蔡炯燉:「張通榮身為基隆市長,沒有秉公任事,反而接受議員的不當請託,而且他事後否認犯行,試圖卸責。」
合議庭指出,雖然張通榮承認到派出所拍桌,說話比較大聲,否認叫警察放了酒駕婦人,但如果不是張通榮施壓,所長跟警察哪敢放人?同案另外3名被告,廖姓婦人、派出所所長林煌盛和員警廖祥銓,都因為認罪獲得輕判,唯獨不認罪的張通榮判刑最重,要給他一次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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