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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代言負連帶責 定義難界定!

記者 華舜嘉 / 攝影 盧宏昌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3/11 21:2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鼎王湯頭廣告不實,引發軒然大波,食藥署現在硬起來,委託學校扮演「秘密客」,抽檢全台100家火鍋店,此外,食藥署認為,鼎王紅透半邊天,部落客網路上大力吹捧也要負責,因此食藥署說,未來代言人或部落客,收費發文都得要負連帶責任,只不過有收費、沒收費難以定義,按照公平交易法規定,非知名人物賠償以「報酬十倍為上限」,但知名人士怎麼定義,食藥署署長葉明功舉例,部落客粉絲人數超過十萬就算知名人士,名廚阿基師則是高標準看待,認為粉絲兩人以上就算知名。

鼎王執行長陳世明(2014.3.8):「我為我的無能,向大眾深深道歉。」

上個月底,鼎王遭踢爆雞湯塊當湯頭,引發軒然大波,抽驗湯頭,食藥署硬起來,委託學校進行全台火鍋店,湯頭「秘密客」抽檢,包含霸味薑母鴨、三媽臭臭鍋等共100家,目前已經完成超過30家,結果出爐時間,從原定的年底提前到7、8月,現在時程再往前到6月底。

但除了湯頭,食藥署認為,鼎王紅透半邊天,部落客大力宣傳也脫不了關係,未來部落客或代言人,如果收費都得負起連帶責任。廣告口白:「蔘中之王、北韓高麗蔘。」

藝人歌手大力讚揚產品特色。廣告口白:「市面上的調和油,很多都是隨便亂加。」

或是知名美食家、大廚,收取廣告報酬,就是為產品宣傳掛保證。主持人陳美鳳:「這道一直應該都有吧,超讚的。」

但藝人或主持人,電視上讚揚食物美味,或是美食部落客,網路上寫寫文章,吸引上萬粉絲瀏覽朝聖,又有些美食書籍介紹餐廳,這當中誰收費、誰沒收費,界定會不會太模糊?藝人小S(2013.10.11):「現在還在偵查中,我也不方便說什麼,謝謝大家關心。」

胖達人案,小S就是最好例子,沒收費,只是替自家產品站台,極力撇清代言責任,但身為公眾人物,似乎責任難以撇清。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她的先生或她的家族,能夠獲得比較多分紅,或是股利分配,如果依照我的觀點,我認為這樣就應該屬於,應該要負連帶賠償廣告代言人責任。」

名廚阿基師:「這裡頭沒有說『你怎麼這麼小氣、自己的家族事業,你都這個樣子』,不是這麼一個說詞,因為畢竟你扮演演藝人員角色的時候,你是一個『公共財』。」

儘管目前沒有法令明定,但同樣身為公眾人物,阿基師認為就該利益迴避,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廣告或代言,只要有收費,就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非知名人物或專業人士,則賠償以「報酬十倍為上限」,但「知名人士」又該怎麼定義,食藥署署長葉明功舉例,部落格粉絲人數超過10萬人,消基會則認為,主張權利的人可以從報紙、文章轉載次數舉證,或是透過問卷調查舉證,當事者為知名人士,但如果素人第一篇文章,就吸引民眾瘋狂轉載,這也算知名人士嗎?

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他(第一篇)一砲而紅已經具備了,相當多的粉絲或是知名度,或經過許多許多人轉載的時候,他(第二篇)應該有一定的社會責任。」記者:「所以按讚或轉載次數,很難界定『知名』?」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很難界定,真的很難界定。」

連消基會也難以界定「知名人士」定義,而阿基師,則是高標準看待,因為食安問題不能馬虎。名廚阿基師:「所謂的『知名』應該是你有兩人以上(粉絲),就算是知名,就像結夥搶劫一樣,兩人就算結夥。」

代言人或部落客,每個人對食物的「感受」不同,不是「考證照」就能解決,食藥署要開鍘,恐怕困難重重。

#代言#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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