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許姓婦人,5年前被公車輾到腳趾頭,傷勢嚴重到必須截肢,但她投保的5間保險只有1間願意理賠,其他拒絕賠償的保險公司認為,下車就不算乘客,跟合約中的定義不同,因此拒絕賠償。通常公車業者也都會投保,只要乘客發生意外都會理賠,但是得先釐清責任,如果下階梯滑倒,或是下車後和公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被撞倒,或是被後照鏡撞傷,業者都會先調閱公車上的監視器,釐清到底是誰的責任,一般來說,在車內發生意外,爭議性少。
只是搭公車,竟然害得腳指頭被截肢,許姓婦人既無奈又難過,因為5年前她搭乘三重客運,在林口文化一路下車,遭離站公車撞倒,事後她向5間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其中有4間認定,人既然下車就不算乘客,不願賠償,只有1間保險公司認為,婦人當時還在車站,算是危險區域,賠償120萬元。
遭撞婦人先生林姓男子:「我們是被原來公車輾到的時候,而且沒有離開停車格,照道理講應該是屬於還是乘客。」
類似公車意外經常發生,今年11月,張姓女子正要下車,卻因為司機緊急踩煞車,害她撞到擋風玻璃,頭破血流;還有發生在6月,林姓女子當時揹著女嬰,準備從後門下車,司機突然煞車,女子整個人摔向前門。
其實公車業者都有向保險公司投保,乘客發生意外,最高可求償到150萬元。TVBS記者王百櫻:「民眾在車上如果因為公車緊急煞車而意外跌倒,公車業者會按照情節嚴重來理賠。」
不過如果乘客上車跌倒,或是等車時被公車後照鏡擦撞,業者調閱監視器,確認是否乘客自己跌倒,或是跟公車沒保持安全距離,擦撞傷賠償金額大約百元到1千元左右。
另外,萬一乘客已經下車,被開走的公車車輪壓傷,如果確認是乘客自己故意靠近,公車業者不會賠償。大都會客運副總簡有政:「在透過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情責任。」
公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不只紀錄車況,對乘客來說更是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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