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有一名林老先生,去年發現自己罹患癌症,擔心來日不多,所以把價值500萬元的房子過繼給三媳婦,並口頭和媳婦約定,每個月給1萬元生活費,直到他往生;沒想到房子過戶後,老先生指控媳婦不但不依約給錢,還跟兒子協議離婚,氣得他一狀告到法院,沒想到法院卻判他敗訴。
林老先生:「如果說他們沒有要照顧我,我怎麼可能房子給他們呢?」
老先生一談起小兒子跟媳婦,語氣中滿是不諒解,因為怎樣也想不到,把自己住、價值5百萬的房子,過繼給他們後,如今卻落得生活費沒有著落,還可能隨時被掃地出門的窘境。
林老先生:「有答應每月1萬元生活費,生病負責載我去看醫師。」
原來老翁98年,發現自己罹患癌症,所以把房子過繼給三媳婦,並言明每個月給1萬元生活費到他往生,沒想到就在過戶後,媳婦沒有依約給錢,還說要跟兒子離婚,氣得老翁一狀告到法院,不過院方認為,當初沒有人證、也無契約,加上離婚後的媳婦,不屬於直系卑親屬,無扶養義務,因此駁回此案。
遭控媳婦:「我沒有棄養,因為我真的有做(照顧他),不是沒做。」
被公公指控可惡過分,住在高雄大寮的媳婦反駁說,過去都只有她照顧公公,加上前夫沒有工作,保險以及醫藥費甚至50萬元的房貸,都是她給,因為收入不穩定,每月只能不定額給予公公零用錢,並非棄養,也因此這起家庭糾紛,不但外人霧裡看花,恐怕連法官也難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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