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涉嫌貪瀆被收押,震驚各界也引發誰來監督檢察官的問題,民間司改會表示,目前法律對司法人員的約束力非常薄弱除非是抓到具體違法證據,否則一般都是辦不了,只能以攏統的人地不宜理由,調走有問題的檢察官。
徐維嶽被收押,而他並不是檢察官知法犯法的第一人。
不誇張,這就是咱們法官做的好事,不過說穿了,就算這位老兄當場被抓包,法曹機關也拿他沒皮條,因為,這是屬於私德。
沒有具體證據,法條找不到,就是辦不了,司改會點出監督檢察官的困難度 法務部雖然有政風單位,但老實說,檢座以辦案需要,或抬出上級干預的大帽子,想繼續查,恐怕難的很,所以司法機關大都只能以攏統的理由,人地不宜,將有問題的檢座調離。
兩年前,法務部展出高科技,成立狗仔隊誓言抓出犯法的自己人,但司改會強調,這樣的方式只能治標,想治本,必須從法治下手。
只是,這個獨立檢察官的概念,猶如追查319槍擊案的真調會,要設立恐怕阻力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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