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男子日前在自家門口遭人攻擊,但他指控,警察沒有抓鬧事的人,反而對他拳打腳踢,不但告他妨害公務,還要他簽和解書,給2名員警共13萬精神撫慰金,男子氣不過,拿出監視影帶,指控警察打人。
警察到底有沒有打人?當事人拿出監視錄影帶,他說當時,員警先把他圍起來,對他拳打腳踢。當事人藍先生:「外面這名壞人不抓,反而抓在屋裡的人,強行押我還強行銬我手銬 ,造成我左手大拇指受傷,我的眼睛被打的視力有點模糊看不清楚。」
他說,員警抓錯人在先,還要辦他妨礙公務,之後又逼他簽下和解書,一個員警精神賠償6萬6千元,2人要13萬。當事人藍先生:「在警局裡談和解,還有調解委員,我當場給1萬5千塊,一個人1萬5,兩個3萬,跟我說若不和解,檢察官會判我最重的刑責,若達成民事和解,妨害公務可以判無罪。」
事情發生在6月17號,藍先生和朋友喝完酒回到家,但有人在他家門口,大吵大鬧,鄰居受不了,報警處理,但沒想到警察來了,不抓鬧事的男子,把他強行押走。中和分局副分局長蘇水源:「我們依法行事,案子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
他強調,絕對沒有對員警動手,平白背上妨害公務罪名,他實在覺得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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