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使用爭議時有所聞,零售業者經常藉口禮券毀損,就不給使用!行政院消保處最新修正案出爐,不記名禮券毀損變形,只要發行人、金額、編號等資訊都還在,就應該可以使用或補發,額度從50到100元不等;至於記名禮券只要被偷或毀損,還是都能補發,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業者違規最高罰150萬。
百貨週年慶大血拚,有禮券拿出來豪氣使用,其實過去消保處曾規範,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和地點,但民眾保存不當毀損禮券,各家零售業者通通不給消費或使用,導致投訴糾紛爭議不斷,消保處認定不合理,公告零售禮券修正案。
行政院消保官陳星宏:「即使有汙損的情況之下,但是如果有重要的內容,業者就不能夠拒絕民眾拿這張禮券來消費。」
凡是禮券毀損、變形,只要發行人、金額、編號或條碼等重要內容可供辨認,還是能繼續使用或補發,紙本不超過50元,磁條或晶片卡100元,至於記名禮券被偷、毀損,一律都得補發。
陳星宏:「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上傷害的時候,最高的罰則從6萬到150萬。」
除此之外,過去也曾發生明明是食品或3C產品,禮券發行人竟然是行銷公司,就怕不認帳,消保處未來將嚴格規範,禮券發行人一定得是服務提供者,保障民眾使用禮券不用再提心吊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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