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剛發生,在第一時間如果能夠用滅火器滅火,多少能夠阻絕火勢蔓延,但如果關鍵時刻,滅火器不能用,可是真的會急死人,台北縣消防單位就突擊一家速食店業者,結果發現滅火器過期當場開罰,繼續是我們的獨家報導。
這是2001年東帝士大火,怒火中燒40多小時創記錄。這是去年8月大囍市火警,暗夜惡火奪走13條人命,70多人受傷。這是前天一對小兄弟玩火,幸好沒有生命危險,但是全身火燒面積令人看了痛徹心扉。
當時第一時間要是有滅火器,至少能將災害降到最低,不過糟糕的是滅火器有效期限沒標示,過期用了等於沒用。消防員:「有效日期已經過期,那個壓力(壓力值) 應該是在綠色範圍之內。」
消保官突擊檢查一家速食店,發現這個滅火器已經過期快1年,當場開單開罰。消保官:「滅火器,滅火器要趕快去換,因為這是消防局規定。」
再看看街道騎樓下的鄰里滅火器,過期情況令人捏冷汗。民眾:「這個過期要救火都沒有用了,這個沒有效果怎麼救,藥也沒有效了。」
滅火器過期,乾粉結塊怎麼救火?沒表示日期,滅火器等於白搭。民眾:「好怕啊!好怕啊!真的要用都沒有辦法,都沒有辦法,都不能發揮功效,無效,好怕啊!好怕啊!」
民眾強烈要求滅火器不能沒標示。民眾:「應該要有時間的期限啦!譬如有用過就換,這個期限到了應該要換,要檢查嘛!」
滅火器平常擺著,看似沒用,但大火來時它可是生機,一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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