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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新聞觀察】檢察總長任命 組織法修正否明關鍵


發佈時間:2006/01/12 11:3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明天是立法院本次會期最後一次的院會,根據議程的安排,躺在立法院已久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天極有可能過關。若此事成真,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將產生變化,這對整體司法制度的革新,有重大影響。

現階段的檢察總長產生方式,是由總統直接任命,而且無任期限制。換句話說,總統高興任命誰,別人即使再有意見,也無從置喙。因此,要求檢察總長去查辦皇親國戚有無涉及刑事案件,那簡直是椽木求魚。但修正後的檢察總長人事案,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而且任期限定為4年,不得延長。這樣的改變,與舊制相較,到底有什麼不同?

首先,檢察總長的任命過程,必須要由立法院參與,因此,未來的檢察總長人選不再只單憑總統個人的喜好決定,而必須是一位社會各方都接受的專業人士。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前,必須展開類似美國國會的聽證程序,這也讓檢察總長在出線前,得被放在放大鏡下檢視,任何品德、操守、行政能力稍有瑕疵的人,都不可能出任檢察機關的龍頭。

在任期限制的壓力下,檢察總長如果想要名留青史,或想真正為社會好好做點事,他就不能再因循苟且,必須和時間賽跑,務必在有限的任期內建立典範。也因為有了不能連任的規定,檢察總長也不必再仰賴層峰關愛的眼神,可以在任內放手一搏,實踐心中的理想。

至於特偵組的建立,自然更是發揮檢察一體,以集體智慧打擊犯罪的最好模式。這套仿效日本檢視廳特蒐部的制度,移植到台灣後,能否如同日本一般橫掃政界貪官污吏,值得關注。

不過,在滿心期待新制度實施之餘,也要提醒大家,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有效執行,也是枉然。當未來的檢察總長能夠擺脫種種束縛之後,如果還是繼續成為為政治服務的工具,那就不能再有任何理由怨天尤人。畢竟,司法革新之後,司法中人的腰桿再不挺起來,誰還會相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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