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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新聞觀察】府國務機要費77%不合格 爛帳怎算?


發佈時間:2006/07/28 11:2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審計部昨天向立法院提交了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的查核報告,結果,94年度編列的4800萬元國務機要費中,有3684萬元不是沒有單據、就是單據不合規定,不合格率高達77%。現下,該換總統府給個說法了。這筆爛帳,總統府要怎麼算?

自從立委邱毅爆出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有「拿發票,報假帳」嫌疑後,總統府對外屢次的說法,都不清不楚。連最簡單的一點,這筆高達近5000萬元的款項,是比照一般政務首長的特支費,一半的費用需要單據報銷,另一半無需單據?還是說,不管任何一筆開銷,全數都必須有支出憑據才能銷帳?直到昨天,審計部提出查核報告後,國人才知道,原來國務機要費並不等於特支費,國務機要費也不是機密預算,每一次款項的支用,都必須清清楚楚的有帳可查,否則,就是違法。

但審計部卻發現,阿扁總統自民國89年上任後,這筆國務機要費的半數,就一直被總統府以機密費為名目,從不檢附單據銷帳。連這一次審計部查帳,總統府都還悍然拒絕提示單據。審計部負責的工作之一就是查帳,即使像國防、外交等再機密的預算,執行結果也都必須受到審計部的查核,總統府怎有特權拒絕接受查帳?更進一步說,總統府怎麼可以對審計部行使抵抗權?

阿扁總統口口聲聲說,要依法行政,真想請教他,國務機要費不憑單據報帳,或者如審計部查核所見,是拿著發票報假帳,這是依哪一條法律?那一項命令?還是那一款要點?如果根本沒有依據,總統府怎敢如此膽大妄為?

報假帳,這絕對不是像總統府事後所發布的新聞稿那般說法,可以輕描淡寫的一筆帶過。這其中,還牽涉到刑事責任。經手的承辦人員,有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圖利罪,刑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尚可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授意報假帳,授意者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責高達7年以上,及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直屬長官如果明知有人報假帳,卻仍予以包庇,那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的「長官包庇罪」,可處1至7年徒刑;而會計、審計、政風人員明知貪污有據卻不為舉發,更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的「不為舉發罪」,同樣可處1至7年徒刑。

現在,審計部已經把全案移送到台灣高檢署,由檢調單位立案調查。我們倒要看看,總統府的這筆爛帳,要怎麼算!

#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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