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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新聞觀察】法院判決 ETC標案違反公益平等


發佈時間:2006/08/04 11:4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作出終局判決,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標案的協商程序,被法院認定違反平等、公益原則,因此,原本被高速公路局認定為最優申請人的遠通電收,資格將被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這項判決所顯示的意義是,政府未來只有2條路可走。一是把這樁BOT案改為政府投資、營運,但缺點是,遠通目前已經投下的成本約18.5億元,都必須由政府承受,而這也意味著由全民買單;第二條,是讓投標案再回到原點,由原本參加投標的3家廠商再次公平競逐,當然,如果遠通電收再次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則可以說一切都無變化,但若由其他2家廠商得標,則問題重重。

因為,目前遠通電收架設在高速公路各收費站的,是紅外線電子收費系統,但其他2家廠商所使用的,卻是微波系統。換句話說,一旦重新招標,而且由遠通之外的任何一家廠商得標,則目前高速公路收費站上所架設的系統就得全數拆除更換,自然,目前已在車上裝設OBU的消費者,也都面臨機器無法使用的困境。

這其中,當然會引發龐大而且複雜的變動。例如說,遠通的紅外線系統若被拆除、或是得退出BOT案,除非將來證明遠通本身就具有可歸責事由,否則,這一切的損失,都還是必須由政府負擔。而用路人的OBU成了一文不值的裝飾品後,也必須向遠通辦理退費。可以想見,在重新招標,且塵埃落定前的那段時間,用路人會陷入還要不要再繼續使用ETC的兩難,而遠通也將陷入要不要繼續投資ETC建設的矛盾中。那樣的混亂,想到,頭皮都會有些發麻。

從安定的角度來看,由政府照價買回或許是一項變動最小的方案。因為,這就等於目前的ETC系統一切都不變,用路人仍可繼續使用原有系統,而架設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器設備,也不必拆除或更換。差別只在於,原本的ETC案中,負責營運的是遠通電收團隊,而政府收回後,等於由國家自己來當老闆。事實上,今天上午交通部長郭瑤琪召開記者會時,提到的解決方案,也似乎傾向以政府照價買回的方式為之。

不過,這裡還是有個問題。因為,如果當初招標時,遠通電收並不具備最優申請人資格,只因為交通部、高公局硬幹,讓遠通得標。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遠通退出營運,但政府照價買回遠通的設備後,未來的系統維護,大概還是得依賴遠通團隊。也就是說,遠通在這件案子中,其實並沒有輸,他仍然是獲利最多的一方。這種作法,難道就符合平等、公益?

當然,事到如今,我們最想問的是,這一切的一切,是誰搞出來的?當法院已經認,有人亂搞時,難道還不能把這傢伙揪出來?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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