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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對仇家鏡頭「裸露下體晃9秒」扯尿急 法院認定猥褻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21 10:3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21 10:37
板橋介壽公園。(圖/翻攝google map)
板橋介壽公園。(圖/翻攝google map)

陳姓男子去年3月下午站在新北市介壽公園內,握著下體朝馬路對面持手機蒐證的鄭姓男子「上下晃9秒」,被控公然猥褻。陳男雖辯稱是「尿急」,但蒐證影像並未拍到排尿跡象,一審依公然猥褻罪,判處陳男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陳男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鄭男之間因訴訟而有糾紛。2025年3月15日下午3時43分許,陳男在新北市板橋區介壽公園內,明知鄭男正在錄影取證,仍面對馬路將其所穿的內、外褲往下拉,面朝鄭男,以右手手持生殖器上下晃動約9秒鐘,之後才拉回褲子,並前傾朝鄭男方向查看。

 
 

男辯尿急 勘驗影像根本沒尿


陳男上訴後辯稱,是因一時尿急,廁所很遠,才在公園內脫褲解尿,並指鄭男在對面馬路拿手機錄影「偷拍」他上廁所,希望法院改判無罪。

鄭男證稱,他就在公園對面的早餐店工作,陳男每天都會騎腳踏車在附近閒晃,常對他做出性暗示行為,先前就曾多次趁他下午3時下班時,準時站在公園同一個位置裸露下體給他看,他早就告過陳男,所以案發當天再度看到陳男,便以手機蒐證,讓他覺得非常噁心。

 
高院合議庭勘驗錄影畫面,見陳男全程站在公園,面朝馬路及鄭男方向,脫褲時毫無遮掩或閃躲,明知有人拍攝仍繼續裸露,事後還朝鏡頭方向張望。畫面中未見任何排尿動作,只有抓握生殖器「上下晃動約9秒鐘」,與一般人尿急時會尋找廁所或隱密處所的反應明顯不同。
 

明知被拍還刻意露鳥 男上訴無理由


法官認定,陳男明知當時鄭男正拿手機對他錄影,卻仍選擇在公園內毫不遮掩閃躲,大膽面向馬路、對著鏡頭晃,顯然是刻意示威,具有「供人觀覽」的猥褻犯意極為明確,尿急說與常情不符,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屬妥適,陳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更多新聞:勞動基金炒股蒸發近2千萬 前勞動部官員游迺文二審判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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