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王姓男子不滿母親生前將房產贈與妹妹,控告妹妹偽造文書並拒絕搬遷。王男主張自己是家中「獨子」,且在該屋居住長達30年,擁有合法權源;然而,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已合法移轉給王女,王男在契約終止後已無權佔用,判決其必須搬遷交還房屋。全案可上訴。
兄妹爭產撕破臉
根據判決書指出,位於台南市歸仁區的房屋,原為王母所有,並於2023年3月以「贈與」為由,將所有權登記於女兒名下。王母過世後,王女起初基於親情,默許哥哥繼續居住,因此未定期限使用借貸關係。法官肉眼辨識簽名:與本人筆跡特徵極相似
王男要求在刑事偵查終結前應停止民事訴訟,但台南地院簡易庭認為,民事審理不受刑事事實認定之拘束。法官在比對王女提出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與王男提供的母親筆跡後,發現贈與契約上的簽名與王母生前的書寫特徵非常相似,認定應為本人所簽。此外,針對王男質疑母親的意識狀態,法院根據醫院的神經心理評估報告發現,並無證據顯示王母當時已喪失自主決定能力;而王男提出的LINE對話截圖,也無法證明王母有意識不清之情狀。
印鑑證明成關鍵 判兄必須搬家
法院進一步指出,王女與母親辦理登記時,除了簽名,還檢附了由王母親自申辦並收執的「印鑑證明」。相關移轉契約書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印文,皆與印鑑證明相符,法律上應推定為本人的授權行為。法官認定,王女既為房屋合法所有權人,且已透過起訴狀繕本通知哥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王男即喪失繼續佔有房屋的合法權源。即便王男強調已居住在該處30年,仍不敵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判決王男應交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