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前年10月替「鮑魚大亨」鍾文智解除科技監控,導致最高法院去年3月一判決確定,鍾即棄保潛逃。陳勇松之後也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今(9)日判決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年,初估破240萬元。可上訴。
職務法庭調查,高院金融庭法官陳勇松在擔任鍾文智涉嫌違反《證交法》上訴第三審的強制處分案件受命法官期間,發生4項重大違失。
違失一:未宣示或送達裁定
違失二:事後擅自增補評議內容
未遵循正常的裁判書製作流程,事後推由審判長手寫加載、並由自己製作評議附件的方式,擅自增補、修改系爭審理單的內容。
違失三:指示抽換公務紀錄
未依法定程序,擅自指示書記官更改並抽換卷內的重要「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違失四:侵害檢察官抗告權
在變更強制處分裁定時,未注意訴訟程序的公平性,且未督促及時送達裁定正本給檢察官,導致遲延送達,實質上侵害並剝奪檢察官的抗告權,讓檢察官收到裁定時已無抗告實益。
整體評價陳勇松「人格圖像」 未達不適任法官程度
合議庭審酌陳勇松所為,不但嚴重侵害檢察官的抗告權,且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損害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事後表示願接受檢討及究責之態度,兼衡其工作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一切情狀,但其「人格圖像」尚未達到需要免職、撤職等不適任法官的程度,判決陳勇松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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