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鐵證全錄!見狗在前方竟「故意輾壓」致死 冷血駕駛面臨重罰

記者 程子奕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26 15:25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6 15:25
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動保法》起訴惡意輾壓小狗的黃姓駕駛。(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動保法》起訴惡意輾壓小狗的黃姓駕駛。(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桃園市65歲黃姓男子去年3月駕駛小貨車行經新屋區永田路時,發現前方有小狗在道路上行走,卻未閃避也未停車,直接駕車撞擊並輾壓,導致小狗當場傷重死亡。陳姓女飼主事後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查出肇事車輛,並向桃園市動物保護處陳情。桃園地檢署近日偵查終結,認定黃男涉嫌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違反《動物保護法》提起公訴。

見小狗在前方 竟直接開車撞擊輾壓

檢警調查,黃男於去年3月24日上午7時許,駕駛小貨車行經新屋區永田路時,見小狗在前方道路行走,卻未採取閃避措施,直接駕車撞擊,小貨車右前、右後輪接續輾過小狗身體,造成小狗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當場死亡。

飼主調監視器揪凶 檢依《動保法》起訴

陳姓女飼主發現愛犬慘死路旁後,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確認肇事小貨車身分,隨即向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陳情。案件經動保處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方開偵查庭時,黃男看見監視器畫面等鐵證如山,只能認罪。檢方認為,《動保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黃男卻無視生命尊嚴,故意駕車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

 

檢方認定黃男涉犯《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正式依同法第25條第1款「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嫌」提起公訴,黃男將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將由法院審理判決。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桃園#新屋#狗狗#動物保護法#桃園地檢署#桃園市動物保護處#冷血司機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070

0.0474

0.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