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無照駕駛陳松儀前年吸安後整路恍神仍毒駕,在桃園市龜山區追撞前方腳踏車女騎士致死,肇事後逃逸。陳落網後無故不出庭,經桃園地院通緝到案,國民法官法庭將他判處11年,他上訴後辯稱「撞到人後很害怕」才吸毒,否認毒駕肇事。台灣高等法院今(25)日駁回上訴,仍判11年徒刑。可上訴。
陳松儀於2024年7月13日吸食安非他命後,下午4時35分許駕車沿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自後方撞擊前方被害人鐘女騎乘的腳踏車,致鐘女頭出血。
毒駕檢出「濃度破表12倍」
陳撞人後旋駕車駛離現場,被害人送醫後,晚間不治死亡。經警循線查獲陳男,採尿送檢,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安非他命1564ng/mL,甲基安非他命6110ng/mL,遠超政府規定的毒駕標準3倍及12倍。
桃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陳男下午在市區道路毒駕,時間、路段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還自述駕車時整路恍神,應知施用毒品對人的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過失情節非輕,且毒測數值嚴重超標,撞人後擔憂無照駕駛及毒駕被發覺、究責,未停留及下車確認被害人狀況,直接駕車離去,犯罪動機、目的惡劣。
曾三度撞人肇逃 拒不出庭遭通緝
一審考量,案發前,陳男於2024年3月至4月間,即有3次駕車傷人及肇逃紀錄,素行不佳,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也未獲諒解;審理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法院通緝才到案,犯後態度不佳。
一審依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8年2月徒刑;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4年5月,應執行11年徒刑。案件上訴,經二審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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