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退休刑警 李泱輯
劉喬安被美國遣返回台,媒體多半看到的是一個曾經高曝光度人物的新聞性;但我看到的,是三年多前在刑事警察局國際科任內推動海外緝逃專案時,最深的無力感。
 
劉喬安不是偷渡出境,也不是從什麼非法管道逃出去。她是拿著護照,從機場正大光明飛出去。後來因多起案件不到庭,遭多個地檢署通緝,最後潛逃美國多年,才透過台美執法合作、情資交換,由美方依逾期居留、移民執法等方式處理,再由我方押解返台。公開報導也指出,她於2019年離台,2026年6月4日才被押解返台,期間涉及台灣多個地檢署通緝。
這個案子的重點不是劉喬安個人,而是:為什麼一個偵查中、審判中,甚至有高度逃亡風險的人,可以在司法程序還沒有結束前,順利離開台灣?
 站在第一線執法人員的角度,海外緝逃從來不是電影裡那麼簡單。台灣沒有辦法對所有國家都透過完整司法互助,把人直接帶回來。很多時候,我們能做的,是持續提供外國執法機關這些台灣逃犯的涉案資料、通緝資料、居留狀態與犯罪風險,讓對方用當地法律,例如非法居留、違反移民規定、危害治安等理由,將人驅逐或遣返。這種做法能成功,但成本極高,時間極長,也非常仰賴雙方執法互信。
劉喬安回來,當然是刑事局與駐美人員努力的成果。但我們不能只慶祝「抓回一個人」,卻不問「為什麼當初讓她跑出去」。一個海外逃犯,要開會、交換情資、等待外國司法或移民程序,最後還要派員跨國押解返台。光是機票、差旅、人力、行政協調,隨便一案都可能花掉政府數十萬元以上;但同時間,偵審中被告、判決確定前後的重大案件被告,卻可能一個接一個搭機離境。這不是警察抓得不夠快,而是制度放人出去的速度,比警察追人的速度還快。
這不是個案。2023年公視報導即指出,海外逃犯超過7800人,刑事局也曾點名防逃機制有漏洞,問題包括偵審空窗期、護照註銷被動、跨部會橫向聯繫不足。 到了2025年,媒體報導刑事局統計全台通緝犯超過8萬名,其中有出境紀錄者逾8000人,許多人仍是持既有護照搭機出國。 這些數字背後,代表的不是單純的治安問題,而是司法威信正在一點一滴流失。
過去高檢署也曾召開會議,處理判決確定外逃人犯護照註銷問題。最高檢2024年新聞稿明白寫出,是因刑事警察局基層(就是我)反應,外逃通緝犯仍可持用我國合法護照在國外居留、流竄,甚至繼續從事詐欺、毒品、槍砲等犯罪,影響我國司法威信與國際形象。後來外交部與法務部完成護照資料查詢系統介接,讓檢察官能更即時掌握重刑犯護照狀態。
 
這當然是進步,但還不夠。因為它處理的是「人已經跑了之後,如何註銷護照」;真正的問題是「人還沒跑之前,制度要不要先堵住漏洞」。
2025年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通過,明定法院有權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的護照或旅行文件,這是往前補洞的一步。 但如果整個制度仍然高度依賴個案法官、檢察官是否主動判斷、是否即時通知、是否每案追蹤,那問題仍會存在。因為司法體系本來就已經案件爆量,若每一個防逃動作都要靠承辦人個案啟動,最後一定會出現空窗。
所以我認為,台灣應該重新檢討護照條例與刑事訴訟制度的銜接。現行護照條例第35條雖然讓主管機關可以取得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等資料,但這還是偏向資料取得與管理,不等於建立一套明確、即時、強制的護照失效機制。 對於重大犯罪、重刑案件、有具體逃亡風險、已不到庭、已通緝或判決確定待執行者,應該有更清楚的法定效果:該限制出境就限制出境,該註銷護照就註銷護照,該讓護照在特定條件下失效,就不要再讓他拿著有效護照滿世界跑。
我參與劉喬安案的感受很深。第一線同仁花了很多時間,把外逃犯的資料整理給外國執法機關,設法讓對方理解這不是單純的移民問題,而是台灣司法執行的問題。可是當我們好不容易從國外帶回一個人,國內卻可能又有更多人從機場離開。這種感覺很荒謬,也很挫折。
海外緝逃不是不能做,警察也不是不願意做。但國家不能永遠用最貴、最慢、最辛苦的方法,去補最前端本來可以避免的漏洞。司法機關若沒有在偵查、審判、執行前端做好防逃,後端就會變成警察、駐外人員、外國執法機關一起幫忙收拾殘局。
 
如果台灣不願意正視這個問題,那「逃犯天堂」就不是一句情緒性的批評,而是一個制度正在替犯罪者打開的出口。警察可以追,但制度不能一邊開門,一邊要求警察跨海追人。
劉喬安被美國遣返回台,媒體多半看到的是一個曾經高曝光度人物的新聞性;但我看到的,是三年多前在刑事警察局國際科任內推動海外緝逃專案時,最深的無力感。
劉喬安不是偷渡出境,也不是從什麼非法管道逃出去。她是拿著護照,從機場正大光明飛出去。後來因多起案件不到庭,遭多個地檢署通緝,最後潛逃美國多年,才透過台美執法合作、情資交換,由美方依逾期居留、移民執法等方式處理,再由我方押解返台。公開報導也指出,她於2019年離台,2026年6月4日才被押解返台,期間涉及台灣多個地檢署通緝。
這個案子的重點不是劉喬安個人,而是:為什麼一個偵查中、審判中,甚至有高度逃亡風險的人,可以在司法程序還沒有結束前,順利離開台灣?
劉喬安回來,當然是刑事局與駐美人員努力的成果。但我們不能只慶祝「抓回一個人」,卻不問「為什麼當初讓她跑出去」。一個海外逃犯,要開會、交換情資、等待外國司法或移民程序,最後還要派員跨國押解返台。光是機票、差旅、人力、行政協調,隨便一案都可能花掉政府數十萬元以上;但同時間,偵審中被告、判決確定前後的重大案件被告,卻可能一個接一個搭機離境。這不是警察抓得不夠快,而是制度放人出去的速度,比警察追人的速度還快。
這不是個案。2023年公視報導即指出,海外逃犯超過7800人,刑事局也曾點名防逃機制有漏洞,問題包括偵審空窗期、護照註銷被動、跨部會橫向聯繫不足。 到了2025年,媒體報導刑事局統計全台通緝犯超過8萬名,其中有出境紀錄者逾8000人,許多人仍是持既有護照搭機出國。 這些數字背後,代表的不是單純的治安問題,而是司法威信正在一點一滴流失。
過去高檢署也曾召開會議,處理判決確定外逃人犯護照註銷問題。最高檢2024年新聞稿明白寫出,是因刑事警察局基層(就是我)反應,外逃通緝犯仍可持用我國合法護照在國外居留、流竄,甚至繼續從事詐欺、毒品、槍砲等犯罪,影響我國司法威信與國際形象。後來外交部與法務部完成護照資料查詢系統介接,讓檢察官能更即時掌握重刑犯護照狀態。
這當然是進步,但還不夠。因為它處理的是「人已經跑了之後,如何註銷護照」;真正的問題是「人還沒跑之前,制度要不要先堵住漏洞」。
2025年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通過,明定法院有權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的護照或旅行文件,這是往前補洞的一步。 但如果整個制度仍然高度依賴個案法官、檢察官是否主動判斷、是否即時通知、是否每案追蹤,那問題仍會存在。因為司法體系本來就已經案件爆量,若每一個防逃動作都要靠承辦人個案啟動,最後一定會出現空窗。
所以我認為,台灣應該重新檢討護照條例與刑事訴訟制度的銜接。現行護照條例第35條雖然讓主管機關可以取得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等資料,但這還是偏向資料取得與管理,不等於建立一套明確、即時、強制的護照失效機制。 對於重大犯罪、重刑案件、有具體逃亡風險、已不到庭、已通緝或判決確定待執行者,應該有更清楚的法定效果:該限制出境就限制出境,該註銷護照就註銷護照,該讓護照在特定條件下失效,就不要再讓他拿著有效護照滿世界跑。
我參與劉喬安案的感受很深。第一線同仁花了很多時間,把外逃犯的資料整理給外國執法機關,設法讓對方理解這不是單純的移民問題,而是台灣司法執行的問題。可是當我們好不容易從國外帶回一個人,國內卻可能又有更多人從機場離開。這種感覺很荒謬,也很挫折。
海外緝逃不是不能做,警察也不是不願意做。但國家不能永遠用最貴、最慢、最辛苦的方法,去補最前端本來可以避免的漏洞。司法機關若沒有在偵查、審判、執行前端做好防逃,後端就會變成警察、駐外人員、外國執法機關一起幫忙收拾殘局。
如果台灣不願意正視這個問題,那「逃犯天堂」就不是一句情緒性的批評,而是一個制度正在替犯罪者打開的出口。警察可以追,但制度不能一邊開門,一邊要求警察跨海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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