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李姓女子於113年7月31日8點20分,開車沿苗栗縣銅鑼鄉朝西段產業道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前開路段與銅鑼鄉銅鑼街路口時,和一名賴姓女騎士發生碰撞,經搶救後送醫不治,李女一審被依涉犯過失致死罪,7個月有期徒刑,李女上訴到二審,此案經二審法官審理,台中高分院審酌,李女已與賴婦的家屬達成和解,雖駁回上訴,但宣告可緩刑2年。
經交岔路口未減速通過 釀及死傷
李女開車沿苗栗縣銅鑼鄉朝西段產業道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前開路段與銅鑼鄉銅鑼街路口交叉路口時,本應減速慢行,但她貿然超速直行,和賴婦的機車發生碰撞,賴婦噴飛倒地,頭胸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氣血胸等傷害,緊急送往大千綜合醫院急救後,仍於同日晚上9點40分宣告不治。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所侵害係無從回復之生命法益,使被害人之
李女的行為,造成賴婦親友承受無法挽回的遺憾,法官考量,李女在案發後留在現場,且向處理車禍的員警自首,法官審酌,李女無前科,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一審判7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李女認為刑責過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李女已和受害家屬達成和解,並到死者靈堂上香,還抄寫經文,法官駁回上訴,宣告可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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