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婦人於2024年某日晚間自一處工地8樓墜落,當場傷重不治,死者的丈夫與子女認為,婦人是前往工地撿拾資源回收時,不慎失足才導致意外發生,事後向4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總計高達98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與遲延利息。然而保險公司主張檢警相驗報告將死因勾選為不詳,拒絕給付理賠金,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家屬主張靠牆休息 不慎失足
死者家屬在法庭上指出,婦人生前分別向4家保險公司投保了1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及80萬元的傷害保險,案發當晚婦人隻身前往該處建築工地撿拾廢棄資源回收物,中途可能因為身體疲累而靠著牆壁休息,卻在過程中不小心失去平衡才失足翻落墜樓,家屬堅稱這起意外完全符合傷害保險合約中所定義的外來突發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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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圍牆高度遭質疑
不過被告的4家保險公司則聯合抗辯表示,檢察官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中,死亡方式一欄明確登載為不詳,並不等同於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更進一步根據現場測量數據提出質疑,案發工地8樓不僅設有完備的圍欄與防護網,且圍牆高度足足有107公分,而死者的身高僅有144公分,圍牆高度已經逼近婦人的腋下部位,如果只是單純的倚靠休息,依常理根本不可能因為不小心就輕易翻越墜樓。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決免賠
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家屬所提出的各項主張與事證,皆無法充分證明是突發意外事件,由於傷害保險理賠案件中原告必須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在相驗報告死因不明且現場防護完備的狀況下,法官認定家屬舉證不足,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的聲請,保險公司不須理賠這筆980萬元的天價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