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歲蔡姓女童去年前往花蓮某知名親子農場遊玩,因尿急奔跑不慎撞碎餐廳玻璃門,導致臉部留下5公分長的撕裂傷疤痕。蔡母心疼愛女破相,怒向業者提告求償32萬9220元。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業者未裝設強化玻璃與警語確有疏失,但蔡母放任女童在餐廳奔跑亦未盡監督責任,判決雙方應各負一半過失,業者須賠償7萬4610元,全案可上訴。
陽光逆光釀視覺死角 女童撞破玻璃卡半空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15日,蔡母帶著當時年僅8歲、體重約20公斤的女童至該親子農場遊玩。中午兩人在餐廳用餐時,女童突感尿急,起身想衝往店外找廁所;卻因當時陽光直射產生逆光,女童未能察覺前方有玻璃門而直奔衝撞。玻璃當場碎裂一地,女童身體甚至一度卡在玻璃門半空中,當場頭破血流。
母控防護不足 業者辯稱:有加黑玻璃辨識
蔡母控訴,該農場主打親子客群,卻未使用強化玻璃,且門口毫無防撞設施、未張貼任何警示標語或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連20公斤幼童都能輕易撞碎,顯見玻璃材質存有瑕疵。蔡母據此提告,要求賠償醫療費、未來除疤手術費以及20萬元精神撫慰金,總計求償32萬9220元。
對此,業者在庭上反駁,強調餐廳採用與一般坊間相同的玻璃門,除了設有門框外,也有使用黑色玻璃以供辨識,並無不安全之虞。業者主張,必須是女童在「正常開門進出」的情況下受傷,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法官打臉業者「非安全材質」 母疏於監督須負一半責任
不過,法官審理時勘驗發現,肇事玻璃門為完全透明,並未經過顏色、磨砂或霧化處理,亦無貼上任何警示或識別標示,確實容易讓人誤認其不存在,且被8歲幼童一撞就破,可見並未使用強化玻璃或膠合玻璃等安全材質。法院認定,業者既以家庭、兒童為主要客群,理應提高安全標準,其服務缺失與女童受傷具有因果關係。
在損害賠償金額部分,法官衡量後將精神撫慰金核減為2萬元較為適當,加總醫療等相關費用,認定合理損害金額為14萬9220元。然而,法官也指出,女童在餐廳內奔跑引發意外,身為家長的蔡母當下有監督疏失,應與業者各負一半責任。經折算後,判決業者須賠償7萬461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