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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社工變惡狼!四度猥褻性侵少女還誘拍性影像 判刑4年2月

記者 張庭暄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29 11:51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29 11:51
新竹一名社工趁機對少女性侵、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協作)
新竹一名社工趁機對少女性侵、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協作)

新竹縣一名社工小明(化名),竟趁職務之便,對少女小美(化名)性犯罪。據查,小明不僅利用公務車將小美載到戶外猥褻,還帶進旅館內強制性交,更誘惑她拍攝性影像,種種行徑令人髮指。新竹地院審酌後認定小明涉犯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社工猥褻、性侵少女 誘拍私密影像慘了

據判決書所述,新竹縣府兒童保護社工小明,自113年8月起至9月間,擔任少女小美的主責社工,兩人進一步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不過,小明後續開公務車載著小美到戶外,並撫摸小美屁股、胸部,還以嘴巴親吻下體。

小明明知小美為未滿16歲少女,兩度將她載往某家旅館內,並強制性交得逞;後續,小明將小美載往公共廁所內,第三度強制性交。不僅如此,小明更引誘小美拍攝性影像,先拍攝自己洗澡及猥褻性影像給小美,進一步引誘她拍攝裸露身體、私密處照片,傳送給自己觀賞。
 

判決指出,小明為新竹縣府的社工,並擔任小美的主責社工,竟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對未滿16歲的小美猥褻、性交、引誘拍攝性影像罪。不過,法院查看,小美的桌曆照片上寫有「戀(愛心符號)1個月」、希望你也能知道我其實也很(愛心符號)你的呦」、「希望你也能知道我其實也很(愛心符號)你的呦」、「笨蛋辛苦惹~愛你呦」,與小美稱兩人不是男女朋友一詞,有所不符。

連六次犯行 社工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法院審酌,小明犯行六次,且本身為公務員,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此外,小明竟為滿足自身性慾,要求小美拍攝性影像,導致小美在性意識方面受到不當對待,實有不該,且破壞社工人員形象。

小明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不過小美表示不願調解,認定他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性交罪、故意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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