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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鳴笛僅6秒舉發駕駛不避讓 法官撤銷3600、吊照罰單:太苛刻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17 17:1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17 17:10
警備車鳴笛6秒繞過。(示意圖/AI生成)
警備車鳴笛6秒繞過。(示意圖/AI生成)

高姓駕駛去年6月停等紅燈時,後方警備車鳴笛示警6秒後隨即繞行超車,之後警方認定他「未立即避讓」,駕駛事後就收到3600元罰單,還要吊銷駕照。他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如此短促的反應時間下,難以認定駕駛主觀上有「不立即避讓」的違規心證,判決原處分撤銷,原告勝訴。

判決指出,高男於2025年6月5日22時19分許,駕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被中和分局員警目睹,認為有「聞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依法製單舉發;高男收到36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經提出申訴失敗,所以提起行政訴訟。

 

高男主張,當時正準備停等紅燈,突然聽到警備車的鳴笛聲,立刻準備換檔移動車輛,下一秒警備車就從左後方加速通過了,他並非刻意不避讓,況且當時右側車道為淨空狀態,警備車也可以從右側通過。
 

反應時間僅6秒 要求過於苛刻


經北高行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密錄器、監視器等影像,發現警備車從後方駛近、改為長音鳴笛示警,到最後左切繞過原告車輛,前後過程僅約6秒鐘

 
法官認為,高男當時正在停等紅燈,在短短6秒內必須先判斷警備車方位、確認路口行人已淨空,再完成避讓動作。以常人反應而言時間極短,高男主張「正要移動時警察已超車」具有高度可信度。在如此短促的反應時間下,難以認定高男主觀上有避讓的故意或過失,原處分顯然有違誤,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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