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駕駛去年6月停等紅燈時,後方警備車鳴笛示警6秒後隨即繞行超車,之後警方認定他「未立即避讓」,駕駛事後就收到3600元罰單,還要吊銷駕照。他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如此短促的反應時間下,難以認定駕駛主觀上有「不立即避讓」的違規心證,判決原處分撤銷,原告勝訴。
判決指出,高男於2025年6月5日22時19分許,駕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被中和分局員警目睹,認為有「聞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依法製單舉發;高男收到36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經提出申訴失敗,所以提起行政訴訟。
高男主張,當時正準備停等紅燈,突然聽到警備車的鳴笛聲,立刻準備換檔移動車輛,下一秒警備車就從左後方加速通過了,他並非刻意不避讓,況且當時右側車道為淨空狀態,警備車也可以從右側通過。
反應時間僅6秒 要求過於苛刻
經北高行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密錄器、監視器等影像,發現警備車從後方駛近、改為長音鳴笛示警,到最後左切繞過原告車輛,前後過程僅約6秒鐘。






